第一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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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術語和詞語在這些條款中使用時具有以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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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服務”是指本公司在本公司運營的互聯網網站上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商品的購買、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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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場”是指本公司為提供服務而運營的名為“TRiCERA ART”的互聯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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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務用戶”是指同意本使用條款,為使用本服務的目的,按照本公司規定註冊使用本服務,並在市場上銷售或購買商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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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賣家”是指在市場上發布其擁有或有權處置的產品並通過市場網站銷售產品的服務用戶(不包括相關產品的創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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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買方”是指購買市場上列出的產品的服務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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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註冊藝術家”是指同意本公司另行規定的“TRiCERA 藝術家使用條款”的市場註冊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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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識別信息”是指地址、姓名(法人的情況下為商號(商號)、代表人姓名、總公司地址)、與對方的聯繫方式等識別所需的信息。公司(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社交媒體等)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以及證明此類信息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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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賬戶信息”是指服務用戶通過本公司網站設置的ID和密碼,是使用本服務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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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產品”是指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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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註冊藝術家的首銷產品”是指由註冊藝術家創作並由該藝術家在市場上註冊的產品(所謂的“首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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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註冊藝術家的指定產品”是指由註冊藝術家創作並使用的產品(不是“首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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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內容”是指服務用戶在商城網站上發布或傳輸的圖片、視頻、文字、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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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市”是指賣方在市場上提交與產品有關的必要內容,該等內容在滿足公司規定條件後發布,產品可供買方購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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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協議”是指公司與用戶或買方之間提供服務的協議,該協議基於本使用條款(包括本使用條款隨附的任何規定或指南,如有),根據公司的接受用戶或買方註冊使用服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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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用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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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用戶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前註冊才能使用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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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用戶應提供下款所要求的身份信息,並且在公司接受註冊申請後,即視為完成註冊。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公司可以拒絕註冊服務用戶而不公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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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份信息存在遺漏或虛假信息,導致本公司無法確認本人身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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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被監護人、被扶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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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務使用者為可能違反第十五條之個人或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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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因其他原因認定不適合註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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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作為賣家的服務用戶中,根據日本二手物品交易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他們有義務按照以下方式提交以下身份證明文件之一(僅限於有效期限內的身份證明文件)公司根據個人身份要求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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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駕駛執照(包括地址變更的反面,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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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護照(有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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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民基本總帳卡(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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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國人登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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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員工證或學生證(帶照片、出生日期、現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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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證明個人身份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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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務用戶在註冊過程中應謹慎管理其賬戶信息,對於因管理該信息不當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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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服務用戶應對使用其帳戶信息進行的任何行為負責,無論此類行為是否由服務用戶授權或由第三方欺詐執行,無論服務用戶有意還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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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服務用戶的身份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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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產品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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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應按照以下規定準確登記與藝術品相關的必要信息(以下簡稱“藝術品信息”),如圖像、標題、藝術家姓名、作品詳細描述、技術、支持、尺寸等。公司規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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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家事先同意,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將前款登記的藝術品信息發佈到市場、發布方式、發布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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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不保證作品信息的準確性或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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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公司認為不合適,公司可以刪除賣方在市場上發布的任何信息,包括藝術品信息,無論是之前還是之後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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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賣家在本服務上發布商品侵犯第三方著作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由此產生的糾紛由賣家負責並承擔解決費用,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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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根據本條第 1 款的藝術品信息登記應由本公司應賣方的要求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使用推薦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將產品運送至公司。產品到達後,公司應代表賣方進行狀況檢查並註冊產品。本款適用期間,不適用第四條(陳述與保證)第一項第6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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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陳述與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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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應就產品上市向公司陳述和保證如下,並應確保此類陳述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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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賣方在上市時和上市期間擁有產品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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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無盜竊、仿冒等不適於市場銷售的商品(複製品、複製品等非正品但標明為正品除外,且不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商品)原始藝術家或第三方),或在收購時禁止轉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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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賣方在產品上市期間未通過其他類似服務或其他方式從事產品的任何其他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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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藝術品信息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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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可能影響買方購買決定的信息,例如產品的損壞或污漬,包括產品狀況的圖像,均已在市場上披露,並且沒有做出可能導致購買者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對產品狀況的混淆或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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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賣方應在本公司通知支付貨款之日起三週內使用本公司推薦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將產品運送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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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買家因違反前款聲明和保證而要求退貨或協商退款的,賣家應予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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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銷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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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為賣家提供向買家銷售產品的平台,當按照公司在市場上指定的方式完成購買過程時,產品的銷售協議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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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用戶承認,除服務用於銷售註冊藝術家的首次銷售產品外,他們不是通過服務銷售的產品的銷售協議的當事方,並且公司不負責履行此類銷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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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付款方式、產品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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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協議成立後,買方應在市場指定期限內通過本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產品的銷售價款,包括任何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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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認買方支付銷售價款後,公司將通知賣方付款並要求將產品運送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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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買方不支付銷售價款,賣方可以選擇解除該產品的銷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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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真實性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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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會在註冊藝術家的特定產品上市之前或之後對其進行真偽驗證。驗證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產品是否為註冊藝術家創作的真品,具體方法由本公司與註冊藝術家協商確定。公司應在市場上標明產品是否已驗證為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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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根據前款進行的真實性驗證,公司發現產品不真實(包括懷疑產品不真實的情況),公司可以禁止該產品的上市在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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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已驗證產品已售出且公司收到買家支付的銷售價格,公司應向註冊藝術家支付驗證合作費(以下簡稱“鑑定合作費”)。賣方和買方應同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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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合作費按照本公司製定的標準計算,從本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服務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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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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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應支付服務費,服務費根據通過市場銷售的產品的銷售價格使用單獨建立的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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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買方應支付服務費,該服務費根據通過市場購買的產品的銷售價格使用單獨制定的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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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沒有義務以任何理由退還從服務用戶收取的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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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銷售價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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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買方就所售產品的銷售價格和服務費(以下簡稱“銷售價格等”)之日起三週內,公司應扣除指定的服務費總額第 8 條中的銷售價格等,並將剩餘金額支付到賣方事先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讓費由本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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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方應知悉,如賣方指定的銀行帳戶資料有任何不足或不足,本公司可於前款規定的付款期限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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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退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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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買方無權要求將賣方發送給買方的產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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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註冊藝術家的首次銷售產品適用單獨的退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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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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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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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或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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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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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送或展示淫穢、含有兒童色情或虐待兒童的圖像、文件或類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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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侵犯本公司、服務用戶或第三方的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榮譽、隱私或誹謗,或可能造成此類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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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騙等與犯罪有關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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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妨礙公司經營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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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經本公司同意篡改市場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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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向通過市場獲取的電子郵件地址或 URL 或指向其他網站的廣告或與服務無關的招攬行為(發布鏈接、顯示 URL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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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傳輸或編寫有害的計算機程序、電子郵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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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非法進入本公司的服務器或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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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對本公司的服務器或網絡造成過大的負擔,例如在一定時間內訪問、操作或列表的數量或數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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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上市產品在市場外進行直接交易或招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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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行為或涉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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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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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暫停上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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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採取暫停賣方產品上市、刪除市場信息、公開披露暫停上市原因等必要措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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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第 11 條規定的任何理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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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常收到買家投訴未發貨、延遲到貨、退貨或類似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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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現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禁止銷售該產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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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當公司確定賣方已列出該產品而不打算出售該產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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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賣方違反第 4 條規定的陳述和保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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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出於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或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採取暫停上市等措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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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賣方同意不向公司提出任何損害賠償要求,即使賣方因前款規定的暫停上市措施或類似措施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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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停止購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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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採取暫停購買買方商品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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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第 11 條規定的任何理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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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買方在沒有購買商品所需的資金的情況下簽訂商品買賣合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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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經常收到賣方關於溝通或類似的投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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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當對買方的支付能力產生懷疑時,例如暫停支付、扣押或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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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買方購買產品用於廣告或促銷賣方的其他產品或服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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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公司從市場正常運作的角度認為有必要採取暫停購買等措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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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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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務用戶違反這些使用條款,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本協議,並立即刪除服務用戶的帳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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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用戶因前款規定的本協議終止而遭受設備投資、成本負擔、利潤損失或其他損失,本公司不對該等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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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因與黑社會或反社會勢力有關聯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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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確定以下任何一項適用於服務用戶,它可以在不通知服務用戶的情況下終止本協議,並立即刪除服務用戶的帳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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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使用者是黑幫成員、黑幫附屬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的成員或過去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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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使用者是被反社會勢力控制的個人或法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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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其任何管理人員或員工屬於反社會力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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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用戶(或者,如果用戶是公司,則其任何高管)因刑事案件被逮捕或拘留或因刑事犯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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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用戶或第三方涉及欺詐或濫用行為,超過合理限度的付款要求,或對公司或潛在購買者使用暴力或威脅性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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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戶向本公司、賣方或買方告知自己是反社會勢力或其附屬組織或成員是反社會勢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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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使本公司依據前款解除本協議,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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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服務使用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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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用戶如果願意,可以按照公司的程序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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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協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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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沒有規定期限,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根據本使用條款終止本協議或服務用戶終止本協議,否則本協議將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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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權利的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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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使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借、抵押或處分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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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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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協議存續期間及終止後,本公司及服務使用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或任何其他應視為對另一方保密的事項。但事先徵得對方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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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要求向行政機關或法院或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的關聯公司披露和交換有關服務用戶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法律或被視為保護公司、服務用戶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財產或運營市場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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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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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擁有的與本服務相關的所有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系統程序、著作權及其他一切知識產權均屬於本公司所有,服務使用者不得使用,除非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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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賣家註冊的作品信息等內容的版權歸創作者所有。但是,未經賣方同意,公司可以在服務以外的網站、媒體、出版物等上將這些信息用於宣傳和促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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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個人信息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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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用戶無論是否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均應遵守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及有關保護對方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和指南,採取必要的和為防止信息洩露事件及其他安全管理採取適當措施,不得將對方的個人信息用於履行基於本協議的買賣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洩露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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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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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用戶事先了解,由於以下原因,他們可能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使用本服務,並同意不就此類暫停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向本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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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本公司的服務器、軟件等進行檢查、修理、補充、改良等維護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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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於不得已的原因,與本服務相關的設備、通信設備、通信線路等發生事故或故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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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公司有合理的理由停止提供服務時,例如第三方未經授權訪問提供服務所需的系統和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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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戰爭、暴亂、騷亂、勞資糾紛、火災、停電、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或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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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公司認為有必要保護自己或服務用戶或與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時,或者當公司別無選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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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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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服務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遭受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器或軟件故障、全部或部分服務暫停、服務使用者賬號被刪除、糾紛等與產品的買賣有關,無論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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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可能會在未經服務用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更改或增加市場規格或暫停或終止服務,公司不對服務用戶因此類更改或行為而遭受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如上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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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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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服務用戶發出的通知應發送至服務用戶向公司提供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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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使由於拒絕接收或不在等原因,即使未收到發送至服務用戶地址的書面通知,該通知也應視為已送達服務用戶。此外,如果由於垃圾郵件過濾器等原因未能收到發送至服務用戶電子郵件地址的通知,該通知將在服務用戶收到通知時或公司發送後 24 小時內視為已送達服務用戶它,以較早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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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適用法律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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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包括本使用條款,應根據日本法律解釋,如果公司與服務用戶之間發生爭議需要訴訟,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應為唯一約定的管轄法院一審,視索賠金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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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語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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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使用條款最初是用日語寫成的,如果日語版本與為方便起見而提供的這些使用條款的翻譯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則以日語版本為準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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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方便服務用戶,公司可能會提供日語以外的語言信息,但公司不保證此類翻譯的準確性,並以日語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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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使用條款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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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使用條款的內容(包括本使用條款隨附的任何規則、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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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本使用條款(包括隨附的規定和指南等)發生變更,如果服務用戶在公司通知變更後繼續使用服務,則服務用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新協議,修改後的協議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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